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號(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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