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春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5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春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