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代理人 周儀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850,000元│KD0000000│103年12月11日│││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西湖分公司│有限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