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黃麗真 相對人財團法人瑞榮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黃麗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瑞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單純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70)院台廳一字第06070號函、司法院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20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瑞榮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7日經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規定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8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瑞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3條係關於財團法人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之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又相對人變更名稱,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直接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