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丁○○、彰化縣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