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