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陳怡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活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5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16、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17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18,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19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20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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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3月2日以106年度消22債更字第3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23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24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000元,共計6年即2572期,總清償金額為432,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6債權總額1,522,784元之28.3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7債權本金1,451,872元之29.7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28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9(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63,432元,扣除30必要生活費用516,240元後,尚餘147,192元,低於無31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32,000元。另參諸32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車輛一部(車號第一頁18980-VD;2010年出廠)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2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3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4查詢結果表(無任何人壽保險契約)與聲請人所陳報5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6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7(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係有薪8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9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7,643元,並有勞動部勞動力10發展署薪資入帳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11實。12(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13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1,510元。而14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15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16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17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18人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19生活需求。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20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21(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7,643元,22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1,510元後,尚餘之236,133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24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25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26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27已盡力清償。
28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29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30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1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32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5附件一:更生方案6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6,000元,共分727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8為432,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9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4月24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10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11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12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13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4
(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債權比率:3.93%16每期清償金額:236元17
(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債權比率:17.24%19每期清償金額:1,034元20
(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1債權比率:6.32%22每期清償金額:379元23
(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4債權比率:1.65%25每期清償金額:99元26
(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債權比率:6.57%28每期清償金額:394元29
(6) 陸美婷 30債權比率:5.91%31每期清償金額:355元第三頁1
(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債權比率:11.72%3每期清償金額:703元4
(8)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債權比率:30.45%6每期清償金額:1,827元7
(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債權比率:16.21%9每期清償金額:973元1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1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2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3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14自己名義等情形)。
15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16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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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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