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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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原告 邱志成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