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黃偉儀 被告 潘國盛
賴碧英 潘毓儒 潘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69元【計算式:(滿州鄉响林段33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70元×1,508㎡×應有部分759/1555)+(同段33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70元×5,470㎡×應有部分2914/5640)=2,030,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另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全體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並提出系爭2筆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狀與照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70 號裁定(111.07.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調 字第 10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