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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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萬芷伶 (原名: 萬凱 宜)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萬芷伶原名: 萬凱宜 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12月8日所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12月1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81.6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11%,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181,841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60,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1.31%│├──────────────────────────────────────┤│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748,804│23.53%│1,177│││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149,087│36.11%│1,805│││份有限公司││││├──┼─────────┼─────────┼───┼───────────┤│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379,861│11.94%│597│││司││││├──┼─────────┼─────────┼───┼───────────┤│4│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460,102│14.46%│723│││有限公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84,099│2.64%│132│││份有限公司││││├──┼─────────┼─────────┼───┼───────────┤│6│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155,334│4.88%│244│││限公司││││├──┼─────────┼─────────┼───┼───────────┤│7│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204,554│6.43%│322│││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181,841│100%│5,0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