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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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5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甲仰
王子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冠宏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