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號被告 金郁祥 具保人 劉家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金郁祥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劉家瑞出具現金保證,嗣其於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又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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