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 劉芳伶 (住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潘佳妘 (住所詳卷)

被告 蘇宥嘉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蘇宥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劉芳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張哲瑋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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