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告 郭彥嘉 (住所詳卷)
被告 蘇宥嘉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蘇宥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郭彥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張哲瑋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