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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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沙交簡字第374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