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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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李永晨
黃允修
一、債務人李永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永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允修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