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雄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受刑人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者接續執行,於100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