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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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78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刑事庭、 花滿堂 、 韓金秀 、 洪昌宏 、 胡文傑 、 蔡國 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7月1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與其假執行聲請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