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乃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