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益因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黃崇益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聲更一字第五號刑事裁定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黃崇益所犯附表編號所示十二罪,均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關,且各罪時間接近,犯罪期間未及三月,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其中所犯附表編號1號至11號所示十一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及受刑人黃崇益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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