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上訴人 黃文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玲 間因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440,250元部分,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