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29號聲請人 蕭錫堂
林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紫翎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紫翎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紫翎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98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陳紫翎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陳紫翎業於民國100年9月10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0年度補字第2553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陳紫翎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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