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 楊進成
蔡瑞陽 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以上原告與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8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17,835元,尚不足32,66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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