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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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光駿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光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光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3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①案);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案);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案);上開3案,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
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④案);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案);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案);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
3月28日以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⑦案),並經確定在案;上開④至⑦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
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
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