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7號債權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代理人 施勝民 債務人 林淑美 債務人 黃瓊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美、黃瓊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請詳述並臚列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