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聲請人 張道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係何人郵寄系爭支票予何人?並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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