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 律師複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柯却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 律師複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柯却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