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91號原告 朱裕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代表人為「朱裕寬」,原告應於上開期限以書狀補正被告代表人為「 張淑娟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