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3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孟秋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孟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
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