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