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智勇 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1月
2日本院101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再審之訴合法程式,同法第505條、第444條明定。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3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雖再審原告於102年4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因不得抗告而告確定,並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迄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提起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1項、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