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惠珠
吳銘雄
一、債務人康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銘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