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