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代表人 蔡文貴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係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應由轄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裁定執行,雖非行政法院之審理職掌範圍,惟依其聲請程序之形式上觀之,仍屬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之管轄範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鄭淑貞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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