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嘉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莉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

壹、犯罪事實:

  吳嘉莉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月17日18時2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香山牛埔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劉育伶 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707元,已發還),並將上開商品放入隨身袋後,未經結帳即離開該賣場。因遭該店員工發現而上前攔阻其離去,並報警而當場查獲,且扣得上開商品。

貳、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嘉莉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劉育伶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實業(股)公司香山牛埔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之商品照片。

(四)訊據被告於警詢坦承確於上開時地,有上開犯行,然於偵查中否認辯稱:我當時錢包放在車上,我是要去車箱拿錢包付錢云云,惟查:

  一般賣場於入口處均有提供購物籃供消費者使用,然被告進入店內購物時並未取用購物籃,而係拿自己攜帶之購物袋,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置入其購物袋內,未付款結帳即離去,已與一般購物習慣常情不符;又若真如其所述乃是為了出去拿車箱內之錢包結帳,被告大可將上開物品先置於店內或櫃台結帳處,避免招致誤會,此乃一般人所得認識之情況,然被告卻捨上開方式不採,明知未結帳卻逕自將上開商品攜出離去,舉措與常情不符,況被告自始進入店內購物時即未取用購物籃,此有店內監視器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至23頁),足見其主觀上自始即有意圖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吳嘉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累犯:起訴書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佐證,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語。惟公訴人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紀錄前科,竟又為貪圖一己之私,僅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實值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考量所竊之物已返還告訴人,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遠端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案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偵查起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巧克力布蕾

2盒

318元

2

經典排骨便當

1個

89元

3

秘香大雞腿便當

1個

99元

4

芋見幸福千層

1盒

99元

5

愛之味雀巢檸檬茶

2瓶

38元

6

泰山冰鎮檸檬紅茶

1瓶

22元

7

金車漢寶蚵仔味細麵

1杯

26元

8

雀巢咖啡雲朵焦糖風味

1盒

186元

9

雀巢咖啡雲朵榛果風味

1盒

129元

10

味全貝納頌義式特濃拿鐵

1瓶

27元

11

佳蘭專科水透亮白凝露

1瓶

429元

12

佳蘭曼秀雷敦熱力舒緩按摩滾珠

1瓶

216元

13

禮葳美琦碳化環保筷

1包

29元

合計

1,70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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