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告立松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簡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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