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宸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熾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