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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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28日止,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56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3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