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

原告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確認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抗辯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當選無效,訴外人現已向本院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確認認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等訴訟,案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案件審理,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案卷核無誤,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即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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