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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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8號聲明人 潘秀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潘秀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