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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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樂活酒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文 代理人 朱台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良澔科技企業股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樂活酒窖股份有限公司│34,280元│AN0000000│109年10月12日│││有限公司 周芳如司延平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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