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5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書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 柯志富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4年度訴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