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洪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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