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冠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6月27日保退一字第10660082601號函、106年9月5日保退二字第10660206860號函,所為調整、更正勞工 陳宜巧 、 李秀蓉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處分,以及勞動部駁回其訴願之決定,則原告所提應為撤銷訴訟,請原告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即: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另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誤載「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上訴人,請一併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