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速比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棠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被告 李傳凱 上列被告李傳凱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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