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4號上訴人即被告益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秋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3,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87,864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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