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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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警察局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及擴張部分一百六十五萬元,合計三百三十萬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計五萬零五百零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含擴張部分),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本案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裁定駁回,故上訴人仍應依上開規定補繳,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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