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3年9月10日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