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清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濃佛教蓮社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