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美濃佛教蓮社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被告 何清志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一二零七號民事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宣示判決主文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貳拾貳萬伍仟元。」在案,惟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末行補充「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第五點後段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淑芳